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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10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指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享有下列智慧創作人格權: 一、就其智慧創作專有公開發表之創作人格權。 二、就其智慧創作專有表示專用權人名稱之創作人格權。 三、專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創作人格權。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特定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名義,專有使用及收益其智慧創作之財產權,並行使前項之權利。 原住民就其所屬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之智慧創作,得使用收益,不受前項及第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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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