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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9條

智慧創作,應由主管機關建立登記簿並公告之。 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認定為智慧創作並准予登記者,應刊登於政府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主管機關應核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證書及認證標記。 智慧創作之申請、登記、證書之核發、換發、註銷及認證標記之授與、撤銷、廢止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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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