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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6條

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其代表人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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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