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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19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利用智慧創作通常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智慧創作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者,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損害賠償。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新臺幣六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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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