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 第6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第6條

文化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 二、原住民族文物研究蒐集、典藏、保存、維護、活用及執行。 三、原住民族文化史料與口傳文學之採集、譯述、編輯、出版及研究之執行。 四、原住民族學術研究、產官學機關(構)、團體策略聯盟、國際訪團之規劃執行及社會教育活動之推動。 五、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遊客導覽、解說服務、文化生活體驗、觀光遊憩活動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宣傳行銷。 六、文化志工之招募、培訓及運用管理。 七、其他有關文化推廣事項。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第3條本中心設下列組、室:一、綜合企劃組。二、藝術展演組。三、文化推廣組。四、人事室。五、主計室。第4條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施政計畫之規劃、協調及管制考核。二、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三、議事…第5條藝術展演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與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二、原住民族音…第7條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第8條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9條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0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 第5條看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