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第2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2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時,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定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前項捐助財產之現金總額比率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