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第5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5條

財團法人為建立誠信經營之文化及健全運作,應依下列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報經本會備查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 一、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於從事業務有關行為之過程中,不得有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之不誠信行為,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等行為。 二、財團法人應依業務性質,就前款所稱其他違反誠信、不法行為,明定其具體範圍。 三、財團法人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制定具體誠信經營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並監督執行。 四、財團法人應就第一款之不誠信行為或不法行為訂定檢舉制度,包含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及相關處理程序。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五、財團法人應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及時於財團法人內部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本會主管財團法人,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年度收…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時,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定捐助財產之最低總…第3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定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第4條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本會主管財團法人,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年度收…第6條本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本會依規定為…第7條本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第8條本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列入基金之財產,其管理與運用方法或投資項目如有變動,應於變動之日起…第9條本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於年度工作終了時,本會得辦理該年度績效評估。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看 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