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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第6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6條
本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本會依規定為其遴聘之董事或監察人,其中應有一定比例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其比例及推薦方式如下: 一、由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一定比例,應依每次改選時,該公法人所捐助或捐贈基金數額之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例;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二、公法人代表人選之推薦方式,應以書面敘明推薦之理由及被推薦者之簡歷,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後,報請本會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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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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