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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4條

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本會主管財團法人,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並應依第五條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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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