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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僱用、進用原住民之人數未達本法第四條第五條所定比例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於每月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就業基金專戶繳納當月之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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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