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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僱用、進用原住民人數之計算方式,以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之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及每月一日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本法第五條第三項人員之合計總額為準。但經資遣或退休而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者,不予計入。 前項應僱用、進用原住民人數之計算,由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事單位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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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