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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以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戶籍資料記載為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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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