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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第3條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分類如下: 一、原住民族文化: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藝術、歷史、傳說故事、生活慣俗及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等。 二、原住民族技藝:原住民族傳統之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及其他藝能成果之表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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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