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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第7條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合格者,由本會核發文化及藝能證書。 前項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取得認證者之姓名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三、認證之文化、藝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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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