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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第5條

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應檢具以下文件: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附件一)及相關教學、工作年資、志願服務或其他相關證明。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同附件一)申請表著作出版、發表證明。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者,應檢具推薦(自薦)表(附件二)。 前項申請文件不完整者,本會得請其二週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會得不受理。 前條申請者,本會得要求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現其文化及藝能能力。但具有各級各類教師證書或經本會審查小組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三項規定提出申請者,本會得要求推薦之地方政府、部落組織、學校或自薦之原住民族耆老說明其具體貢獻,必要時得對申請人進行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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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