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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第6條

本會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應設置審查小組,邀請相關機關、該族群部落人士及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其中具原住民身分之審查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與申請者之民族別相同。但經調查或邀請,確實無法達到規定比例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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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第3條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分類如下:一、原住民族文化: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第4條原住民族專長人士指未滿六十歲之原住民,其專長領域足以支援教師擔任教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第5條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應檢具以下文件: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第7條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合格者,由本會核發文化及藝能證書。前項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取得認證…第8條第五條所定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本會應撤銷其文化及藝能證書。第9條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證書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本會網站。第10條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經認證合格者,本會應建置資料庫,經認證合格者同意後登錄之,提供需用單位查詢…第11條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事項,本會得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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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