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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 第4條
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第4條
依本標準之規定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如因結婚、收養或其他原因而喪失 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本人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 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因戶籍登記錯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原住民身分 者,當地戶政機關應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逕向當地 戶政機關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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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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