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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第5條

原住民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女子嫁與非原住民男子。 二、原住民男子入贅非原住民女子。 三、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 四、因其他原因,自請脫離原住民身分。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四款規定外,其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 關係終止後,得依前條規定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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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