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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警察機關,指下列各款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內政部警政署。 二、內政部移民署。 三、法務部調查局。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五、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七、其他同級以上之司法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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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