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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 第9條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依本條例
第九條
規定請求志願自費採樣者,應先填妥申請書,向刑事局提出;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直轄市、縣(市)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警政機關代為申請。 前項請求人應依刑事局通知之時間,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刑事局繳納費用及採樣;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代為申請之人或機關派員陪同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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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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