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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採樣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二、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案由或事由。 三、採樣時間及採樣地點。 四、採樣機關。 五、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被採樣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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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