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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司法警察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送交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連同傳票、拘票或通知書影本後,於所涉案件移送時,應將移送書影本送交刑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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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