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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所採得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採樣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二、樣本之型態、數量、採樣時間及採樣地點。 三、採樣人之姓名、職稱及服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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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