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停診之醫療機構補償辦法 › 第2條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停診之醫療機構補償辦法 第2條

醫療機構因配合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經衛生主管機關通 知停診,或其負責醫師、醫事人員遭強制隔離而必須停診者,其在停診原 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及維持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實給 予補償。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停診之醫療機構補償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