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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停診之醫療機構補償辦法 第4條

第二條所稱維持費,係指各該醫療機構於停診期間應負擔之水費、電費、 電話費、瓦斯費、租金、管理費、清潔費、各類社會保險之保險費及其他 為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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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