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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停診之醫療機構補償辦法
› 第7條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停診之醫療機構補償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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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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