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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停診之醫療機構補償辦法 第5條

醫療機構申請補償,應於停診原因消滅後二個月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提出。 停診期間連續滿三十日者,得自滿三十日之翌日起,先申請發給該期間之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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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