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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為外勞健檢醫院而無第八條廢止指定之情形者,視為指定醫院;其有效期間至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止。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尚未經指定之醫院,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二年內,申請指定者,得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但未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前取得該款規定之有效認證者,廢止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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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