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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7條

指定醫院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應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如健康檢查項目有不合格之情形,且符合傳染病通報定義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完成傳染病個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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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