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 第9條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9條
指定醫院得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經推薦後陳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一、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展延申請書。 二、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文件。 前項展延申請經審核通過者,准予展延;每次展延有效期間為三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