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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6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指定醫院實施品質查核,指定醫院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得委託相關機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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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