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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有關口腔健康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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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