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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法 第3條

政府應推行口腔疾病預防及保健工作,並推展下列有關口腔健康事項: 一、口腔健康狀況之調查。 二、口腔預防醫學之推展。 三、口腔健康教育之實施。 四、口腔保健用品之監督與改進。 五、口腔健康問題之研究。 六、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調查、研究及防制政策。 七、口腔健康與全身健康之相關性研究。 八、其他與口腔健康促進有關之事項。 口腔疾病之醫療應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其醫療給付範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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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