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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法
› 第8條
口腔健康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 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兒童及少年。 三、口腔癌高危險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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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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