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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及危害因子之調查與研究,並得委託或補助有關機關、學校或口腔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六年提出國民口腔健康狀況調查及研究之報告,並對外公布,以作為口腔健康促進工作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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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