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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防制、口腔健康促進、衛教宣導與預防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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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