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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 第1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七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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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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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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