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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 第11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1條
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 接受基地在不超過
第八條
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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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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