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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2條

辦理容積移轉時,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協議書。 四、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其電子謄本。 五、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六、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計畫。但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因故毀損且有修復、再利用之必要者,應檢具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核准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修復、再利用計畫。 七、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 依第六條規定申請移轉至另一接受基地者,由另一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免會同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並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另一接受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其電子謄本。 四、另一接受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五、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 第一項接受基地或前項另一接受基地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重建者,得由實施者提出申請,並得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前項第四款規定之另一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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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第4條依前條規定申請將容積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其可移出容積依下列規定…第5條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以移轉至下列任何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為限:一、與送出基地同一都市主要…第6條接受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之土地(以下簡稱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應考量地區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建築基地面積、…第8條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第9條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於換算為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時,其計算公式如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第10條接受基地依第六條規定申請移轉至另一接受基地建築使用之容積,其計算公式如下:另一接受基地移入容…第11條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八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第1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容積相關資料造冊控管及依相…第14條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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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