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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10條

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專業能力:百分之七十。 二、敬業精神:百分之十。 三、品德操行:百分之十。 四、勤惰:百分之十。 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合格。訓練不合格者,不得申請重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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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