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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8條

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合格,始得派任。 前項訓練為期十六週,分為專業課程訓練及實習訓練,由用人機關擬定訓練計畫,報司法院核定。 錄取人員如為現職公務人員,應辭職後始得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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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