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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15條

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司法院派任至用人機關任職, 並溯自訓練期滿翌日生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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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