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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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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11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及流產假日數應按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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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或準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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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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