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 第14條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4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