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 第19條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9條
薦任書記官,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薦任職法院書記官升等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薦任法院書記官、書記官長,經銓敘合格者。 三、曾任薦任司法行政人員,經銓敘合格者。 四、曾任委任法院書記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或其他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8條
看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