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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8條
委任書記官,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普通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委任職法院書記官升等考試及格者。 三、曾任委任法院書記官,經銓敘合格者。 四、曾任委任司法行政人員,經銓敘合格者。 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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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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