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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27條

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資格應各就其任 卸職證件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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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