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 第33條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33條

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有關法律、政治、經濟、社會、監獄各學科之專門著作。 前項第二款之專門著作,須已出版,並有畢業學校各該學科教授二人以上 之證明書,證明係本人所著,每人以一種為限,字數須在二萬以上,並於 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 前項證明書,如確因事實困難,不能取得,經司法行政部許可,得由其他 國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各該學科教授二人以上代為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