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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 第33條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33條
法院組織法
第四十八條
第二項第五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有關法律、政治、經濟、社會、監獄各學科之專門著作。 前項第二款之專門著作,須已出版,並有畢業學校各該學科教授二人以上 之證明書,證明係本人所著,每人以一種為限,字數須在二萬以上,並於 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 前項證明書,如確因事實困難,不能取得,經司法行政部許可,得由其他 國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各該學科教授二人以上代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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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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