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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31條

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任卸職證件。  二 送審查前最後三年之考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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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