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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34條

本章書記官之審查,得令知高等法院代為辦理,逕行派用,依法送審,並 報部加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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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